山东中盈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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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
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指导,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围绕稳增长、促发展,制定了一揽子措施,彰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部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贯彻《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将优化环境监管方式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支撑经济平稳运行五项重点举措之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行非现场监管,突出精准治污;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突出科学治污;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突出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将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上半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5.8万余次,进行现场检查3.6万余次,指导帮扶3.1万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现场检查次数较第一季度减少2764次,下降14.36%。
二、主要做法
(一)正面激励有成效。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发挥正面激励作用。江苏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意见》,构建“1+5+N”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创新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非现场管理等工作举措。重庆市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纳入范围,融合多种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2022年新增485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其中大部分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目前重庆市共有3011家正面清单企业,比2021年底增加12.2%。一季度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4614次,有效减少对守法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黑龙江将全省75家符合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1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等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指导帮扶企业203家(次),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检查企业581家(次)。
(二)审慎包容有温度。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浙江省出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等作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严守生态环境底线措施,试点推行学法积分抵扣行政处罚金额举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分两批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细化27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安徽亳州市自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共免罚企业32家,免罚金额217万元,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山东济南市出台《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明确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和条件。2021年以来,共实施免予处罚案件125起,合计免除罚款约930余万元;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172起,合计减轻罚款约1220余万元。
(三)纾困解难强服务。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江西景德镇市推行“上门服务单”,企业通过服务单提出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和诉求。2022年2月,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异常通知,对某企业开展突击夜查和监测,并组织技术团队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为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最终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广西来宾市针对某药业公司药渣长期堆放未及时清运的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问题帮扶指导意见书》,上门指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帮助寻找药渣消纳渠道,直至问题解决,得到企业的肯定和赞许。河南郑州市针对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全过程诊断、对症下药、跟踪指导”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邀请专家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助企纾困补短板行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防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泛化等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科学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纳入、移出清单条件和程序,充分衔接和有效统筹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等政策制度。不断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拓展新技术应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指导帮扶。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并重,坚持执法和普法结合,教育和处罚结合,推进执法理念向“执法+服务”转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深入摸排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助企纾困解难,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生态环境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多地响应新政策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创新举措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四)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该条属长三角区域首例。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二)第七条中“常规污染物”指什么?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三)《免罚清单(第二批)》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免罚清单(第二批)》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对要求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完成改正的,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
四、《免罚清单(第一批)》相关条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法律衔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适用情形可相应调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附件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注:1、首次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清单》生效后第一次被发现的;二是《清单》生效前第一次被发现,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2、什么是初次轻微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被视为“柔性执法”的典型措施。执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初次违法的界定。初次违法,原则上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这一初次违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还需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实践中可以参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是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并非一定不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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