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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基础知识问答(上)

更新时间:2021-12-30 点击数:892

1.问:如何判断某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答:判断某种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一是通过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描述,判断是否属于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二是若名录中没有相应的废物代码或者与产生环节描述不一致,要根据其表现出现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及相关鉴别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工作。

2. 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为哪几类?

答: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体现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包括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危险废物名录清单中的英文缩写即为对应的危险特性。在实际检查过程当中,应关注企业仓库张贴的危废周知卡、危废标签上的危险特性选择是否正确。

3.问: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吗?

答: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

(1)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监管要求与城镇生活垃圾一致。

(2)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需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不属于危险废物。

4. 问: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答: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

5.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区别?

答: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6.  问:符合什么条件时固体废物无须通过采样、检测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同时满足:

1、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7. 问:污泥是不是危废?

答:第一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五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2005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8. 问:导热油是否是危险废物?对应的危险废物代码类型是多少?

答:导热油炉更换的热媒油是危险废物,对应的是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900-249-08)。

9. 问:双酚A型固态环氧树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双酚A型环氧树脂,因其具有毒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范畴。

10.问:企业空压机干燥用的氧化铝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氧化铝可以用作干燥剂、吸附剂等用途,要结合其吸附、干燥的具体工艺及物质进行鉴别。

11.问:请问油罐油泥、隔油池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矿物油油罐油泥、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油泥属危险废物。矿物油油罐油泥具体代码为900-221-08,含油水分离设施的含油浮渣、污泥、浮油具体代码为900-210-08。

12.问: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以及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是否属危险废物?

答:清理机台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属于危险废物。拉伸油、拉伸膏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进行代码判断归类,属于900-249-08类废物)。

13.问:不饱和聚脂树脂揉团成型材料经注塑成型后产生的废边角料属于危废吗?

答:不饱和聚脂树脂揉团成型材料经注塑成型机(温度约100摄氏度)热固化后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属于危废。

14.问:废旧保温棉是否属于危废?保温棉材质为硅酸铝和玻璃棉是否属于危废?如果属于废物代码那么属于哪类分类?

答:废旧保温棉如果是石棉,就是属于危废“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900-032-36)”。保温棉材质为硅酸铝和玻璃棉的,应根据纤维的细度和毒性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15.  问:活性炭中含有千分之一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普通废物还是危险废物?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15-13。

16.问:请问镍氢电池是否属于危废?如果属于,在危险废物名录里的编码是多少?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镍氢电池暂未列入。

17.问:含切削液的废铜线、废刨丝属危险废弃物吗?废弃类别是多少?

答:废切削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9,危险特性为毒性。混入切削液的废铜线、废刨丝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见豁免清单序号9)。

18.问:油墨桶带有油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99-12,危险特性为毒性。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19.问:企业所产生的含油抹布是否属于危废物?

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含油抹布的豁免条件为未分类收集,豁免内容为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不改变其危险废物的属性。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固废管理要求,不得故意将此类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20.问:未拆解的整块废旧电路板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如属于归属哪类废物代码?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

21.问:根据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予以判定。

22.问:废弃铅酸蓄电池中的酸液按照废酸还是含铅废物管理?

答:HW31含铅废物中明确了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属于HW31(具体代码900-052031)。

23.问: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和循环水池的污泥是否属于772-006-49类废物?

答:应首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断循环水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若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大修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池的污泥属于772-006-49类废物。

24.问:900-047-49是否包括企业的化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物。

答:包括。

25.问:336-100-21和336-100-17均包含“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是按照产生源和物质组成混合分类,分类体系不统一。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将其归在HW17项下,实行产生源归类。但考虑到此类废物产生源较多,为避免短期内出现大量因废物代码变化导致的废物转移处置不畅的问题,故作特殊过渡处理,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HW21中仍保留了该类废物。因此,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该类废物在管理过程归为两类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类利用处置资质的设施均可处理该类废物。

26.问:不锈钢电炉炼钢除尘灰应纳入HW21还是HW23?

答:不锈钢炼钢除尘灰中以含锌为主,因此应归为HW23。

27.问: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答:一般认为不是,但如果涉嫌“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按序号问题93处理。

28.问:221-002-35“碱法制浆过程中蒸煮制浆产生的废碱液”指的是造纸黑液还是白液?

答:碱法(烧碱法和硫酸盐法)蒸煮制浆产生的黑液和白液均属于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221-002-35类废物。

29.问: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中的“高沸点”?

答:精馏、蒸馏和热解过程中被提纯的物质及其所含杂质的沸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质沸点高的称为“高沸点杂质”。因此,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过程,被提纯后残留于釜底的均属于“高沸点残余物”。

30.问:900-015-13类废物中的“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如何理解?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属于该类废物?

答:该条款中所称的工业废水特指工业企业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不包含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因此,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不属于该类废物。

31.问:在线监控由第三方运营过程产生一定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吗?协议中由他处理废液可以吗?

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在线监控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确定。COD在线监测仪废液往往含强酸及汞、铬等重金属,实践中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物代码900-047-49。

32.问:海上船舶产生的油污水是否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因此,船舶的含油废水按规定交由码头相应的处理设施按照废水进行处理。码头相应处理设施处理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33.问: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答: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4.问:镀锡后产生的废锡渣是哪一类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答:危险废物名录对废物归类的确定应以废物特性为前题,线路板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锡渣建议按336-059-17进行处理。

35.问:科研机构、高校实验室主要产生哪些危险废物吗?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中“900-047-49”废物的有关规定,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36.问:汽修行业的典型危险废物有哪些?

答:一般常见的有废机油滤芯(900-041-49)、废铅酸蓄电池(900-044-49)、废活性炭(900-041-49)、废油漆桶(900-041-49)、废有机溶剂(900-040-06)、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900-049-50)、废过滤棉(900-041-49)、废油漆渣(900-252-12)等。

37.问:医疗废物需要多久清运一次?

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8.问: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如何管理?

答: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39.问:废包装桶是否可以厂家回收?

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直接回收。但厂家需对对废包装桶再进行加工处理后(包括清洗等)连同产品出售——此情况不能由厂家回收!

40.问:废铅酸蓄电池能否给销售门店?

答: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试点单位的下设回收网点门店可以回收。具体试点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

41.问:企业废酸能否排入厂内污水处置设施?

答:企业前置条件为厂内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确保处理处置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不得稀释排放!

42.问:如何管理实验室废物?

答: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贮存设施,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等七分法进行分类存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43.问:笔记本废弃锂电池处理问题?

答:未拆解的锂电池不是危险废物,应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

44.问: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答: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45.问: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46.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答: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执行。

47.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答: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48.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

49.问: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答: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50.问: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答: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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