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盈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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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日常运行环境管理
一、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管主要依据有哪些?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二、危险废物填埋场日常环境管理有哪些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根据“六查六看五核”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开展日常抽查,抽查项目共17项。
一是六查。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查看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联单接收和次生危险废物转出情况、日常管理台账情况、预警信息等。
二是六看。现场查看环评等材料、日常环境监测报告、应急预案、填埋场运行计划、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渗漏检测层监测情况等材料。
三是五核。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实验室、预处理车间、填埋处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具体抽查要点详见下表。
福建省危险废物填埋场“六查六看五核”清单
备注:
1.标注*为约束性项(9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求;
2.未标注*为指导性项目(8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参考性要求。
第五节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
一、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18(772-002-18)。
三、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
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吗?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标准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五、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可以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根据《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22号),飞灰中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六、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收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则需要根据《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4条,总体要求:1. 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2. 对飞灰处理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
八、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5条规定:
1. 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要求。
2. 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
3. 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4. 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的规定
5. 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九、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本条简称:该技术规范)中第6条规定:
1. 该技术规范中6.1条规定: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② 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③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④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⑤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⑥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2. 该技术规范中6.2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要求。
②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熟料按照《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T 30810)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规定的限值。
③ 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3. 该技术规范中6.3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该技术规范中6.2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噁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二噁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50 ng-TEQ/kg(以飞灰干重计)。
②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③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2%,以不高于1%为宜。
4. 该技术规范中6.4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
5. 该技术规范中6.5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的要求。
6. 该技术规范中6.6条规定: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②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③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内进行处理。
④ 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填埋。
⑤ 进入填埋区的飞灰或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
7. 该技术规范中6.7条规定:满足该技术规范中6.3条、6.5条要求的飞灰处理产物,可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国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7条规定:
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2. 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② 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③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④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⑤ 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⑥ 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3.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②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③ 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④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
⑤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的要求。
4. 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的要求。
②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6.3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 1 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 1 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③ 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十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第8条规定:
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2. 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 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4. 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5. 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6. 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
7. 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国内外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速度快,占地面积少,减量化和无害化效果显著,因此,在我国用地紧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大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技术发展正在逐年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中该技术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虽然该法可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但焚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可被水浸出的较高浓度的Cd、Pb、Cu、Zn和Cr等有害重金属物质和盐类,因此,如何对飞灰进行合理化处置,成了世界各国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题。在此,盘点总结了当前世界上几大发达国家对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世界发达国家处理飞灰所采用的方法
当前,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水泥固化-危险废物填埋场优点:水泥固化技术工艺成熟、系统简单、易于操作,固化处理费用较低。缺点:固化体的安全填埋处置费用高,重金属在长期稳定性也较差,处理后固化体的强度偏低。
2. 飞灰熔融处理技术优点:减容率高,一般可减至1/2-1/3(体积);熔渣品质稳定,无重金属溶出,可再生利用;可完全分解二噁英及其它有机污染物。缺点:高温条件下会产生含有Pb、Zn、Cd等易挥发重金属的废气,需设置后续烟气处理装置;工艺复杂;能源消耗大、处理成本高。
3. 飞灰水泥窑共处置技术优点:由于焚烧飞灰可替代原料,以及水泥窑回转窑适宜处理此类的危险废物,操作工艺易于控制,污染物处理彻底,并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缺点:飞灰必须进行适当的预处理,降低可溶盐的含量,以满足水泥生产的要求和避免重金属挥发。
4. 飞灰烧结轻骨料处理技术优点:可同时实现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仅重金属污染物实现了有效的固定,二噁英类污染物得到彻底的分解破坏,煅烧产品具备了高强型轻骨料的特点,可应用于浇注普通混凝土和铺设路基垫层。
当然,在参考这些他山之石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基于中国城市垃圾焚烧飞灰的性质和处理特性,焚烧飞灰的处理与利用技术必须从资源化利用和环境影响两方面加以考虑,既要考虑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在经济成本与环境保护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又要使焚烧飞灰处理产物的环境特性达到所限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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